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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7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权与辽宁欧美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权,辽宁欧美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788号原告:陈权,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飞,系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平,系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欧美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11号F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82522893。法定代表人:王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召旭,系辽宁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陈权诉被告辽宁欧美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权负担。审判员  周福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