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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圣林与兰飞、黄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圣林,兰飞,黄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637号原告:易圣林,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曾艺,宜春市赣西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人。被告:兰飞,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黄莹,女,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易圣林与被告兰飞、黄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易圣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圣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