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圣林与兰飞、黄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圣林,兰飞,黄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637号原告:易圣林,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曾艺,宜春市赣西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人。被告:兰飞,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黄莹,女,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易圣林与被告兰飞、黄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易圣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圣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