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某与湖南安化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湖南安化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2549号原告:邓某,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意,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安化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柘溪镇大溶村。法定代表人:李军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叙华,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湖南安化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西107号金源大厦C栋3011室。法定代表人:唐继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文,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旭逵,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湖南安化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安化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湖南安化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智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长 曹 波审判员 刘再立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斯亮书记员 仇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