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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江苏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966号原告: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五路。法定代表人:潘伟,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被告:江苏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盐马路100号附1号1幢109室。法定代表人:羊翠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霖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