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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隆昌县宏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平、李晓蓉金融借款纠纷案(2017)川1028执恢3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宏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平,李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奎林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宏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叶平被执行人:叶平,男,汉族,隆昌县人,1968年7月29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李晓蓉,女,汉族,隆昌县人,1971年11月24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宏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平李晓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