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冉中群杨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中群,杨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长寿区桃源东路3号2幢1-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56100767。法定代表人:谢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中群,女,汉族,1962年12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男,汉族,1966年0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华、冉中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郑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