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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集团北区二区***栋。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集团北区一区**栋。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72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杨某某的工资账户,其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