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丽梅、王梅与杨保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梅,王梅,杨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丽梅,女,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道街村委会。被执行人:杨保平,男,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山市施甸县老麦乡清河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梅、王梅与被执行人杨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保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杨保平在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麦信用社的存款799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杨保平现在外省务工,无法联系,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会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