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存恩与李茂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存恩,李茂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存恩。被执行人:李茂杭。本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8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茂杭名下的鲁NZ2X**、鲁NZ26**、鲁NR2R**、鲁NAC6**、鲁NAE5**、鲁N2Q7**、鲁NAS3**号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