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永、潍坊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潍坊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延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313号申请人:李永,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潍坊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名潍坊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5716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延霞,女,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申请人李永与被申请人潍坊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延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延霞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