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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上海奇忠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奇忠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奇忠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奇忠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催1号申请人:上海奇忠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奇忠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工业园区云湖路58号。法定代表人唐奇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巧玲,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奇忠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奇忠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3140005128089592、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人益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付款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宿豫支行、收款人宿迁光华电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6月15日、到期日2016年12月15日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奇忠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上海奇忠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献满审 判 员  姜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建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