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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喜凯与王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凯,王宝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303号原告:王喜凯,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宝军,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王喜凯与被告王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喜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喜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56.00元由王喜凯负担,返还王喜凯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邮寄费56.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