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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明生与大同市凌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生,大同市凌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生,男,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怀仁县人,住怀仁县世纪大道87号1栋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大同市凌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医卫街诚益大厦11楼。本院在执行王明生与大同市凌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同市凌沧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同市凌沧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账户内存款,账号:14001624608050503392,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乃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