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张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张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40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服务外包园C1、C2、C3座。负责人:王光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凯飞,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繁荣路25号。负责人:时春阳,职务经理。被告:张雷,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张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