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6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姚绍欣、姚运福等与平远凯旋投资有限公司等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绍欣,姚运福,平远凯旋投资有限公司,平远鸿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6民初562号原告姚绍欣,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原告姚运福,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高鹏,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新民,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远凯旋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河滨路桃源居C��。法定代表人韩远来,该公司经理。被告平远鸿鹏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福新街。法定代表人刘桂华,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正茂,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绍欣、姚运福诉被告平远凯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平远鸿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鹏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琼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绍欣、姚运福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高鹏、魏新民,被告凯旋公司、鸿鹏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正茂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7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原告姚绍欣、姚运福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高鹏、魏新民,被告凯旋公司的法定代表��韩远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正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绍欣、姚运福共同起诉认为,两原告系位于平远县××柘镇××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其房屋建于2011年,建筑面积800平方米,是一栋主体六层框架结构建筑。被告凯旋公司、鸿鹏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商,被告在原告房屋的背后经拍卖买到一块地,即原老电影院旧址,现已建为商住一体的综合楼。在2014年5月,被告在未办齐相关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动工初期因擅自进行基坑开挖,违反程序施工,未及时做支护,致使上面土体滑移,旁边路面出现下陷和开裂,没过多久原告的六层房屋也出现墙壁裂痕及房屋顶层(天面层)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痕。事情发生后,被告凯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远来承诺对房屋损坏一事负责。《承诺书》原文注明“因我本人工地施工造成(姚��生)房屋天面层裂缝进行修复,承担全部责任;如其他楼层同样因施工造成损坏我本人无条件承担责任”。但是,经过多次的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对房屋受损的严重性及赔偿分歧大,未有结果。事后,因工地违建,相关部门已向被告发出停工通知,但被告置若罔闻,工地仍在施工,原告在公力救济无济于事的情况下,对被告施工进行了劝阻,但被告仍然置之不理。原告于2016年5月委托广东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房屋开裂等损害现象与南侧新建房屋施工有一定程度影响,对裂缝的产生及扩张有一定促进作用;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B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0元。原告于2016年8月聘请专业维修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评估并出具施工方案,工程加固维修费用999775.5元,原告为此支付修复施工方案费9600元。该栋房屋是原告��唯一住所,原告的儿子已到结婚年龄,为准备婚房,原告无奈举债于2016年7月聘请装修公司对该楼的其中一层进行简单修复及装修,为此花费167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为其私利将其他业主的居住安全弃之不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房屋财产权利。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凯旋公司、鸿鹏公司消除安全隐患,消除危险、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再次发生;2、被告凯旋公司、鸿鹏公司承担原告房屋损害的鉴定费、修复费用1196375.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姚绍欣在第一次庭审中申请追加姚运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凯旋公司、鸿鹏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房屋损害的鉴定费、修复费用人民币119637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凯旋公司、鸿鹏公司共同答辩认为,1、无任何证据证实两被告制造了安全隐患,更谈不上消除危险;2、原告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施工方案,属于单方委托,程序违法,依法不予采信;无证据证实原告损害的事实,也无证据证实与被告有任何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如果需承担修复费用,也应待实际发生后才能核算;4、对追加姚运福作为原告无异议;5、要求申请对原告房屋受损程度、因果关系、修复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姚绍欣、姚运福在平远县大柘镇新华街建造了一栋六层房屋(即涉案房屋),房地产权属人为原告姚绍欣、姚运福,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平远县字第××号,登记时间为2011年7月13日。被告凯旋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成立,被告鸿鹏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成立。两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共同取得地字第2014-1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1月8日取得座落于平远县××柘镇××路的平府国用(2015)第2617000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15年4月21日取得建字第2015-0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5月11日取得编号为44142620150511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年5月两被告开始在平远县××柘镇××路原老电影院地块动工建设。动工初期原告向被告提出上述施工项目造成其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要求两被告予以赔偿,故被告凯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远来于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姚绍欣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本人韩远来在平远县××柘镇××路原老电影院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进行桩基础施工及基坑施工时造成位于平远县××柘镇××同志所有的房屋顶层(天面层)有不同程度的裂缝,在此本人特向姚绍欣同志承诺:一、因为我本人工地施工造成姚绍欣同志房产的天面层裂缝进行修复承担全部责任;二、如果��他楼层同样因为施工造成损坏我本人无条件承担责任;三、待我工地完成地下室工程,兴建至正负零后,我工地对周边建筑物就不会再造成任何损害,到时我将对姚绍欣同志房屋进行修复;四、因我工地施工对姚绍欣同志房屋造成的任何损害及由此产生的生命财产损害我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特此承诺。承诺单位:平远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承诺人:韩远来(签名及按手指摸),2014年9月10日”。2014年9月2日,平远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关于要求明确影响飞龙超市地面、柱体裂缝原因的复函》中提到:近日凯旋中心业主在指挥施工方到最后两段时违反程序施工,一次挖净,未及时做支护,致使上面土体明显滑移,造成飞龙超市沿边坡侧明显下沉,砖柱与楼层交接处已明显开裂,再加上其��改造的不安全结构,如果下沉继续发展,超市两层砖混结构部分及前街两柱部位随时有可能倒塌。原、被告双方的纠纷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多次协调未果。另查明,被告提交了一份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出具的仲恒鉴字[2015]SW082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委托人为姚绍欣,鉴定日期为2015年8月4日,检查的情况显示目前房屋出现的反应主要表现为:1、墙体与混凝土柱、梁交接处的竖向、水平向裂缝;2、墙体抹灰层的龟裂现象;3、墙体的面层侧竖向、水平向、斜向裂缝;4、瓷砖的开裂现象;5、外围墙的断裂现象。原告姚绍欣位于梅州市××柘镇××号的房屋依据《房屋完损登记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之规定,评定为基本完好房,处理建议:1、考虑房屋构件的耐久性及安全性,宜对损坏部位进行修缮处理;2、建议委托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定期对该房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3、建议委托方在施工完毕后,再对该房屋进行施工后的鉴定并对该房屋的损害原因进行分析。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倾斜监测、沉降监测。又查明,2016年5月29日,原告姚绍欣委托广东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危险房屋安全鉴定,该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进行鉴定,后于2016年6月30日出具保顺鉴字[2016]SW0418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花费鉴定费20000元,鉴定结论为: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评定梅州市××柘镇××号姚绍欣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现时损坏情况原因分析:该房屋开裂等损坏现象与南侧新建房屋施工有一定程度影响,对裂缝的产生及扩张有一定促进作用;处理建议:1、应对该房屋出现开裂现象的围护墙体及纵横墙体交接处进行修复处理;2、应对该房屋出现开裂现象的墙体及天花饰面进行修复处理;3、应对该房屋出现严重开裂现象的围护墙体进行加固处理;4、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监测,若发现异常情况(开裂、沉降、倾斜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5、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后续使用中应定期维护检查,严禁超载使用、随意增设隔墙、随意改变使用功能等。如需进行设计使用荷载较大变化的改造,或房屋出现异常情况(如承重构件出现明显开裂、房屋倾斜或房屋出现下沉等),应及时与具备资质的技术单位反映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原告将涉案房屋的维修加固委托广州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2016年8月8日派出施工技术人员对本案涉案房屋现状进行了勘察,后于2016年8月20日出具了梅州市××柘镇××号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方案,工程总造价为999775.5元,花费鉴定费11300元。2016年7月2日,原告将涉案房屋的第五层交由梅州市庆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装修维修,施工日期从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8月31日,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总额为167000元。再查明,被告提出原告房屋的损害与其无因果关系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稳固鉴字[2017]M0484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报告,鉴定费25000元(由两被告预交),鉴定结论为:该房屋评定为“一般损坏房”,对房屋损坏部位应作维修处理,建议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修缮处理。原因分析:房屋的损坏程度和出现裂缝的部位、形状、特征综合分析,上述大部分裂缝符合温度变化、材料收缩引起的特征,该类裂缝属于非结构性裂缝,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但该类裂缝亦会因受打桩施工震动等因素影响而产生或有所发展,经与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15]SW0825)相比较,上述南面新建房屋施工对南面围院损坏有影响,导致围墙裂缝有所发展。鉴于该房屋在平远县凯旋中心项目施工前未作房屋鉴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人员于2015年8月4日进行鉴定,属于施工中鉴定,且根据平远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于2014年9月2日出具《关于要求明确影响飞龙超市地面、柱体裂缝原因的复函》可知,平远县凯旋中心项目施工对飞龙超市等周边房屋影响最严重的时段是在2014年下半年,且委托方未能协助提供第三方对平远县凯旋中心项目基坑、周边场地、房屋进行监测而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资料,缺乏数据分析、对比,故不能排除南面新建房屋施工有对广东省平远县××柘镇××号姚绍欣、姚运福房屋裂缝损坏造成影响的可能。以上事实,有经过开庭质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粤房地权证平远县字第××号房地产权证、(2015)梅平法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保顺鉴字[2016]SW0418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发票、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方案及方案费发票、广州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装修维修工程承包合同、关于姚绍欣信访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承诺书、关于房屋裂缝补偿问题信访的答复、《关于要求明确影响飞龙超市地面、柱体裂缝原因的复函》、仲恒鉴字[2015]SW082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倾斜观测报告、沉降观测报告、稳固鉴字[2017]M048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关于广东省平远县××柘镇××号姚绍欣、姚运福房屋鉴定工作说明函》、询问笔录、庭审笔录以及其他经过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姚绍欣、姚运福作为平远县××柘镇××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现该房屋受到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关于涉案房屋的安全性问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为基本完好房,广东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为危险性等级为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为该房屋评定为“一般损坏房”,即该房屋仍满足正常的使用要求,三个公司关于房屋安全的鉴定结果不存在矛盾、冲突之处,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告房屋的损害与被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对维修加固进行重新鉴定及修缮费用的承担问��。关于原告房屋的损害与被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广东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保顺鉴字[2016]SW0418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对原告房屋现时损坏情况原因进行了分析:该房屋开裂等损坏现象与南侧新建房屋施工有一定程度影响,对裂缝的产生及扩张有一定促进作用。另外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原因分析结论为:不能排除南面新建房屋施工有对广东省平远县××柘镇××号姚绍欣、姚运福房屋裂缝损坏造成影响的可能,可知上述两份鉴定结论均没有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根据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关于平远县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平远县××柘镇××号姚绍欣、姚运福房屋鉴定[(2017)梅平法司委鉴字第2号]工作联系函》要求,本院依法告知两被告应在七日内将联系函要求的5项材料提交,经庭审确认,两被告持有上述4项材料但拒不提交,拒不提交的这些材料导致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缺乏分析、对比、定性依据,最终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原因分析结论才会定为:不能排除南面新建房屋施工有对广东省平远县××柘镇××号姚绍欣、姚运福房屋裂缝损坏造成影响的可能,综上两被告对其持有《工作联系函》要求的材料但拒不提交的行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根据平远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于2014年9月2日出具《关于要求明确影响飞龙超市地面、柱体裂缝原因的复函》及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了平远县凯旋中心的施工行为对周边建筑物(分别是飞龙超市和平远县老广播局宿舍)造成了影响,并已完成了重建和修复,另外两原告房屋的南面仅与飞龙超市相隔两三米,因此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平远县凯旋中心的施工对两原告的房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两原告涉案房屋的损害与两被告��平远县凯旋中心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结合上述的分析及鉴定报告内容,加上两被告拒不提交材料的责任、相邻房屋的损害及现场检查、检测情况及房屋损坏程度分析,两被告在平远县凯旋中心的施工对原告房屋的损害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鉴于本案三份鉴定报告在被告地基工程建设中或完工后才作出,本院无法查明被告挖地基对原告房屋产生严重影响时房屋的变化情况,原告亦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前其房屋的情况,故结合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原告房屋大部分裂缝符合温度变化、材料收缩引起的特征,这些因素均会对房屋的损害产生影响,故其余责任不予认定是被告方施工造成。关于是否应对维修加固进行重新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应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原告将涉案房屋的维修加固委托广州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出具了梅州市××柘镇××号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方案,工程总造价为999775.5元,广州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及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叁级),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方案是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该施工方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诉讼中,被告并未提交广州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方案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偏差或其他足以反驳的证据,故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修缮费用的承担问题。广州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方案是对整栋房屋的加固维修作出的方案,已包含了第五层的房屋加固,原告又请求自2016年7月6日开始至2016年8月31日对第五层的装修费用167000元,该费用包括水电、地板、吊顶、墙壁等一系列工程及该层的部分加固费用,且加固费用与其他费用无法分开,故原告请求第五层的装修费用167000元属于重复赔偿,且该费用并非仅属于加固费用,还包含装修、装饰费用,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广州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方案,工程总造价为999775.5元,由被告凯旋公司、鸿鹏公司共同承担:999775.5元×60%=599865.3元。本案的鉴定费用一共花费了54600元[9600元(按原告的诉请,维修加固方案费)+20000元(房屋鉴定费)+25000元(���新鉴定费)],亦应按被告所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即被告凯旋公司、鸿鹏公司共同承担:54600元×60%=32760元。综上所述,被告凯旋公司、鸿鹏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姚绍欣、姚运福房屋修缮费及鉴定费的数额为:599865.3元+32760元-25000元(已垫付的鉴定费)=607625.3元。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远凯旋投资有限公司、平远鸿鹏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姚绍欣、姚运福的房屋修缮费用及鉴定费607625.3元。二、驳回原告姚绍欣、姚运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68元,由被告平远凯旋投资有限公司、平远鸿鹏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439元,原告姚绍欣、姚运福共同负担71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会平审 判 员 陈琼华人民陪审员 姚良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