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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斌、陈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陈敏,男,汉族,吉水县今日,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王斌申请执行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王斌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凌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