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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苗志强、高晓宁因与被上诉人成永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志强,高晓宁,成永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志强,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晓宁,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永伟,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青,山西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苗志强、高晓宁因与被上诉人成永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上诉人在一审的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手机号码对上诉人苗志强、高晓宁通过法院专递邮件用传票对其进行了传唤。其二人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苗志强,高晓宁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8元,由上诉人苗志强、高晓宁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大有审判员  赵武平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柏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