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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7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舟与上海元亨利贞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舟,上海元亨利贞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7412号原告:陆舟(LUZHOU),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上海元亨利贞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杨皞远,董事长。原告陆舟(LUZHOU)与被告上海元亨利贞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返还原告拍卖广告费3万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11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接受原告委托拍卖私人藏品并告知原告将送至日本拍卖会拍卖。拍卖前,被告要求原告刊登广告,并由其业务员孔锐告知原告广告费一共5万元,被告支付2万元,原告支付3万元。此后,原告支付被告3万元(实际由原告配偶通过转账方式汇入案外人闵怡银行账户),但原告多次向被告业务员孔锐要求被告出具2万元广告费的支付凭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表明无法提供。此后,原告获悉刊登广告仅需7,000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在审理中查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已于2017年6月12日对金堂公司(上海金堂拍卖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孔锐进行拘留。上海金堂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闵怡。本院认为,公安部门已对案外人上海金堂拍卖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原告的汇款及所称涉案合同与案外人上海金堂拍卖有限公司相关,本案主要法律事实与所涉经济犯罪嫌疑相一致,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有关公安部门处理,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舟(LUZHOU)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剑蓉代理审判员  沈文宏人民陪审员  张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文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