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喻太平与辰溪县锦滨乡马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太平,辰溪县锦滨乡马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太平,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委托代理人喻柏霖,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委托代理人曾庆均,男,怀化市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辰溪县锦滨乡马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辰溪县锦滨乡马溪村。法定代表人杨喜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喻太平因与被上诉人辰溪县锦滨乡马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喻太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喻柏霖与曾庆均、被上诉人辰溪县锦滨乡马溪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杨喜生均到庭参加询问。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为:一、争议田坎的权属;二、争议田坎的登记及丈量;三、征收补偿方案的议定及实际执行;四、征收补偿费的支配;五、争议事项与被上诉人的村委会的关系等,原判决对上述事实尚未查清和作出评判,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初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重审。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8元,退还上诉人喻太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欧晓林审 判 员 夏英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