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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潘某某与简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5年5月15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99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潘某某之母。被执行人简某某,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4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简某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