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向婵与史承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婵,史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保91号申请执行人向婵,女,生于1981年8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史承志,男,生于1980年10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向婵与史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史承志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x号)。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史承志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房产(所有权证号: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