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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向婵与史承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婵,史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保91号申请执行人向婵,女,生于1981年8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史承志,男,生于1980年10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向婵与史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史承志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x号)。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史承志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房产(所有权证号: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