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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海滨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滨,杨洋,吴伟,许敬北,胡陟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346-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滨,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杨洋,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吴伟,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许敬北,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胡陟焘,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海滨与被执行人吴伟、杨洋、许敬北、胡陟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海滨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龙人民陪审员  于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