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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西兴桂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西林县蓝腾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兴桂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西林县蓝腾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兴桂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总某路一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某栋。法定代表人:JacksonWijayaLimantara(中文名黄某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宾某喜,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西林县蓝腾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新某路037号。法定代表人:邓某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兴桂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西林县蓝腾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房产、林权证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林权证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该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被执行人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兴桂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0执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茂执行员  岑念坡执行员  马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