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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顺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7刑初3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顺利,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住。个体户。2005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陉矿区看守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公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顺利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亚楠、赵永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张顺利在矿区某酒店门前发现被害人朱某的汽车后备箱未锁,遂将该车后备箱内的烟酒盗走搬至自己车内。次日,张顺利知道被害人报警后,将被盗物品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159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顺利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顺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晚23时22分许,被告人张顺利欲入住井陉矿区某酒店时,在酒店门前发现被害人朱某的保时捷汽车后备箱未锁,遂将该后备箱中的六条中华香烟���一条南京(软九五)香烟、一条黄金叶(天叶)香烟、两条黄鹤楼(硬天骄圣地)香烟、两瓶五粮液酒、六瓶茅台酒盗至自己汽车的后备箱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5950元。次日,张顺利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将被盗物品全部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张顺利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顺利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被盗物品的时间、地点、名称等事实。3、井陉矿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烟酒的价值,共计15950元。4、某酒店的监控视频。5、现场勘验笔录。6、证人任某、焦某(二人均为尚客优酒店前台服务员)的证言,均证实张顺利未告知酒店门前有辆车后备箱未锁的事实。7、证人李某(某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7日早上8点多,在酒店住宿的客人说晚上停在酒店门前的一辆保时捷汽车后备箱内的烟和酒被盗了,他们报了警。上午10点左右,在酒店没退房的一名男子让其一起从那人的汽车后备箱内把香烟和白酒搬到酒店前台,当时公安局的民警在酒店里面调取监控录像,没多久保时捷车主返回到酒店,在大厅清点烟酒没少后,保时捷车主把烟酒装上汽车走了。8、被盗烟酒照片。9、焦某对张顺利的辨认笔录。10、张顺利的住宿记录及使用手机的通话记录。11、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05)西刑一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12、张顺利的释放证明书。13、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17日10时许,张��利到该队投案。14、2017年8月9日,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顺利的妻子赵某2于2017年8月4日向该队提供一份由受害人朱某签字并按指印的谅解书,经该队电话与受害人朱某联系,该谅解书确系朱某本人提供。15、被害人朱某书写的谅解书。16、被告人张顺利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顺利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张顺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顺利能够主动归还被害人的物品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避免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顺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武永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 禹书 记 员 梅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