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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心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心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105号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7372383D。法定代表人:杨翠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心亮,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心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