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忠武申请执行齐宝荣、张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武,齐宝荣,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孙忠武,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股长,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齐宝荣,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磊,女,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忠武与被执行人齐宝荣、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孙忠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