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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正桦与林起光、黄荣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桦,林起光,黄荣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921号原告:林正桦,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林起光,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黄荣花,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林正桦与被告林起光、黄荣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林正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正桦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是: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未规避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正桦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林正桦负担。审 判 员 甘峰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俞文坚书 记 员 施丽媛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