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伍吉林、倪素华、XX秀、伍承友、伍能、易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伍吉林,倪素华,XX秀,伍承友,伍能,易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被执行人伍吉林被执行人倪素华被执行人XX秀被执行人伍承友被执行人伍能被执行人易芙蓉本院在执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伍吉林、倪素华、XX秀、伍承友、伍能、易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伍吉林、倪素华、XX秀、伍承友、伍能、易芙蓉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伍吉林、倪素华、XX秀、伍承友、伍能、易芙蓉的银行存款12万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唐 宁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