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蒙山县新兴页岩砖厂与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山县新兴页岩砖厂,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390号原告:蒙山县新兴页岩砖厂,住所地广西蒙山县新圩镇新圩村贤才岭。法定代表人:李伟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耀仙,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该厂员工,现住广西蒙山县东江二期开发区。被告: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昭平县建设局对面二楼。法定代表人:谢邦洁,经理。原告蒙山县新兴页岩砖厂与被告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蒙山县新兴页岩砖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蒙山县新兴页岩砖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山县新兴页岩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蒙山县新兴页岩砖厂负担。审判员 刘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奇峰附件: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