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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代颖与刘啓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颖,刘啟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代颖,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刘啟伦,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代颖与被执行人刘啓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綦法民初字第06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啓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颖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6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也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目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执行兑现条件,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王孝荣审判员  黄 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