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与颜世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颜世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1094号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那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6648115431。法定代表人:李锦贤,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永硕,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壮族,该信用社职工,住南宁市邕宁区。被告:颜世波,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与被告颜世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于2017年8月11日以被告颜世波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减半计算),由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负担。审判员 韦 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甲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