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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龚子红、宋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子红,宋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龚x,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宋x,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龚x和与被执行人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