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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某与上海奥然吉餐饮有限公司、金某某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上海奥然吉餐饮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404号原告:万某,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奥然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卫新,总经理。被告:金某某,男,1961年1月6日出生。原告万某与被告上海奥然吉餐饮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万某负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