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6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某与上海奥然吉餐饮有限公司、金某某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上海奥然吉餐饮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404号原告:万某,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奥然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卫新,总经理。被告:金某某,男,1961年1月6日出生。原告万某与被告上海奥然吉餐饮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万某负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