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亚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亚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323449(1-6)。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亚东,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祥,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亚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 阳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