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原告焦琪刚诉被告雷俊虎、赵明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琪刚,雷俊虎,赵明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4民初722号原告:焦琪刚,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轩,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俊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被告:赵明果,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焦琪刚诉被告雷俊虎、赵明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琪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轩、被告赵明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俊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琪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铁管单人上下铺双层床12张(方管10张、圆管2张),价值5605元;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0日,原告应约给二被告处送铁管单人上下铺双层床12张(方管10张、圆管2张),送到后原告安装了7张,但购买人却找不到了,也无法联系,导致原告双层床款无法结算,无奈原告准备将床拉回,但二被告却阻止原告拉床,虽经原告报警,确定了原告的床在二被告处并未结算,可是二被告仍拒不让原告拉床,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请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雷俊虎、赵明果辩称:2017年4月20日,一外地人说要长期租住我们的旅馆,但嫌旅馆的床不好,要重新购买。我们达成协议后,外地人将床拉回,说还有购买其他用品,让我先把床钱付了,于是我支付了5000元给外地人。我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关系,外地人把床拉回来,在安装期间没有任何人见过我,就是外地人和我成交的。我已经付款,如果外地人未付原告床钱,原告为什么让外地人拉床,原告本身存在过错,单人上下铺双层床是我们购买的,依法不予返还,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雷俊虎事发当天不在家,就不知道这事,不应该起诉被告雷俊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资料证据整理的书面材料,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天宇配货站发货单、中国工商银行的转账单、家具提货单,被告质证意见为:对发货单我不承认,这床在哪里进货,是不是他的我也不清楚,证明不了我家的床是他的。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充分证明诉争的财产由原告出资进货所得,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宗红贤、崔俊英两份证人证言,原告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从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形式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原告质证意见成立,证人未出庭作证,被告再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证实诉争财产属其所有,故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0日,被告所称的外地人到原告家具店中要求买床,并让原告将铁管单人上下铺双层床12张(方管10张、圆管2张)送到他指定的二被告处,在原告安装了7张床后,却找不到了外地人,也无法联系,因床款未付,原告准备将床拉回,但被告赵明果予以阻止,故原告诉至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此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为,12张单人上下床的所有权属于谁?原告从事家具销售,其提供提货单等证据主张床的所有权,被告认为自己已付给外地人床款,外地人也将床送到自己家中,床是自己从外地人手中购买所得。原告进货依法取得床的初始所有权,其应外地人之约将床送到指定地点即二被告处并进行安装,在外地人未给付床款,且联系不到的情况下,因床一直未脱离原告的控制,仍系原告所有,此时原告有权拒绝交付。原告未将床交付给外地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未交付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外地人对未交付的床不享有所有权,其无权对床进行处置,再另行卖予被告,且床也不是外地人直接拉到被告家中,因此二被告占有尚未实际交付给外地人的床,并不予归还所有权人已构成侵权,应当立即予以返还,原告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雷俊虎在答辩状中表示不同意返还,原告起诉其作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体适格。至于被告所诉给付外地人床款一事,因被告并未与原告发生直接买卖关系,与本案无关,是其与外地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向外地人主张权利,若认为外地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解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俊虎、赵明果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焦琪刚铁管单人上下铺双层床12张(方管10张、圆管2张)。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合计9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原荣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