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杨基武、谢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杨基武,谢磊,段鹏久,谢琳,蔡超,胡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代表人汪飞,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基武,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谢磊,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段鹏久,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谢琳,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蔡超,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胡玉莲,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基武、谢磊、段鹏久、谢琳、蔡超、胡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