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9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肖春荣与岳红艳、张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荣,岳红艳,张高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964-1号原告:肖春荣,女,1961年1月1日出生,农民,中专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淑清(与原告肖春荣系姐妹关系),女,1960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法律工作者,大专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岳红艳,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高娃,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肖春荣与被告岳红艳、张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肖春荣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岳红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春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荣撤回对被告岳红艳的起诉。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才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