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岳松与陈杉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松,陈杉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255号原告:岳松,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高成安,泗县黄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杉杉,女,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松与被告陈杉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杉杉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松撤回对被告陈杉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岳松承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