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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4855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员,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跃,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斌,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与被告林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文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共计177,037.20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并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贷款1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借款用途为购买家具,贷款期限为36期(月),贷款期限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月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发放当日月利率为12.3000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第5条第2款第2项约定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原告依约于2014年7月18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自2015年1月20日开始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审理中,原告将诉请变更为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2,482.15元;2、被告支付原告截止至2017年7月18日止的利息23,205.20元、暂计至2017年7月26日的逾期利息35,199.88元,并偿付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155,687.3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文斌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林文斌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南京银行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南京银行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与法无悖,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文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2,482.15元;二、被告林文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7年7月18日止的利息23,205.20元、暂计之2017年7月26日的逾期利息35,199.88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155,687.3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斌审 判 员  冯 洁人民陪审员  叶祥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晓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