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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许富坤与武汉东方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武汉东方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富坤,武汉东方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武汉东方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067号原告:许富坤,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方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1项目第A3栋2113号。负责人:马中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卫,湖南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方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九龙井正街11号1栋4层1室。法定代表人:马中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卫,湖南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富坤(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东方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富坤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许富坤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