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农开安、农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开安,农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农开安,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农运,男,1970年2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139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农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本院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39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