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文亮与王军法、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亮,王军法,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初2127号原告:王文亮,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军法,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2号2-3-10号。法定代表人:武士剑,经理。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1-3号。法定代表人:甘中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亮与被告王军法、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赵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亮、被告燕赵财险的委托代理人岳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法、被告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军法、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燕赵财险)赔偿王文亮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25560.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0日6时许,王文亮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杨庄聊阳路口-七级聊位路口四冷东200米处,与王军法雇佣的司机贾守明驾驶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住院。本次事故经阳谷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军法的雇佣司机贾守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王军法,该车挂靠在该车在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并在燕赵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法医鉴定,王文亮的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75天,营养期限为60日。王军法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燕赵财险辩称:肇事车辆在燕赵财险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绝对免赔率15%,请求法院依法核对行驶本、驾驶本、从业资格证、营运证、保单是否在保险期内等,对王文亮合理合法损失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险按照事故认定划分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间接损失燕赵财险不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0日6时许,王文亮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杨庄聊阳路口-七级聊位路口四冷东200米处,与贾守明驾驶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文亮受伤住院。本次事故经阳谷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文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守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文亮受伤后,被送到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马玲玲(系王文亮之妻)护理,其身份为农民。诉讼中,经王文亮申请,本院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所出具烟富司鉴[2017]临鉴字第1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王文亮伤后误工时间为180日;2、王文亮伤后护理时间为75日;3、王文亮伤后营养期限为60日。”原告支出鉴定费1800元。另查明,贾守明系王军法雇佣的驾驶员,王军法系肇事车辆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重型普通半挂车的车主,与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该车辆在燕赵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且绝对免赔率为15%。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认定清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王文亮对该事故承担70%的责任,贾守明对该事故承担30%的责任。对于烟富司鉴[2017]临鉴字第1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王军法作为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按其雇佣司机贾守明的责任比例,对王文亮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要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所涉事故车辆挂靠在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故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应对王军法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王文亮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依法认定如下:误工费11574元(64.3元/天×180天=11574元),护理费4823元(64.3元/天×75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鉴定费1800元,共计19997元(精确到个位)。燕赵财险已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不再进行赔偿。燕赵财险应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文亮误工费、护理费16397元。因肇事车辆在燕赵财险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0万元,绝对免赔率15%,故对于王文亮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燕赵财险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按比例赔偿王文亮营养费共计459元(1800元×30%×85%)元,王军法按比例应赔偿原告损失81元(1800元×30%×15%)。王文亮支出鉴定费1800元,由王军法按比例承担540元(1800元×30%),故王军法应赔偿原告王文亮各项损失621元(81元+540元),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文亮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6397元。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王文亮营养费459元。王军法赔偿原告王文亮各项损失621元,由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王文亮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直接汇至阳谷县人民法院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谷县支行,户名:阳谷县人民法院,账号:15×××6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元,由王文亮承担170元,王军法承担50元,由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文亮已预交,由王军法及邯郸市复兴区继丰运输有限公司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给付王文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