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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侣力申请执行何俊良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侣力,何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王侣力,男,1968年5月2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被执行人:何俊良,男,1970年2月3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侣力与被执行人何俊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云25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何俊良向王侣力支付豆腐丝价款人民币20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款70000元、2017年1月26日前付款70000元、2018年2月15日前付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何俊良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2016)云25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何俊良欠王侣力豆腐丝价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何俊良已分别在本案及(2017)云2525执恢12号执行案件中各支付了2.5万元。如被执行人何俊良在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侣力5万元(本案中支付2.5万元,(2017)云2525执恢12号执行案件中支付2.5万元),则申请执行人王侣力放弃其余本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在2018年1月30日前未支付上述5万元,申请执行人则申请恢复对(2016)云25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扣除已支付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申请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