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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守林、刘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守林,刘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967号原告: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寺前村45号。法定代表人:方锦峰,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守林,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刘红英,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守林、刘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玮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晓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