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守林、刘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守林,刘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967号原告: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寺前村45号。法定代表人:方锦峰,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守林,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刘红英,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守林、刘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义乌市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玮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晓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