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金贵与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贵,徐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186号原告:黄金贵,男,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徐翔,男,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黄金贵与被告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黄金贵于同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贵撤诉。审 判 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汪佳丽书 记 员 郑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