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50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爱香与孔四民、孔德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香,孔四民,孔德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06号之四申请人杨爱香,女,1971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孔四民,男,1972年10月6日生。被执行人孔德儒,男,1943年7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杨爱香与孔四民、孔德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2017年3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孔四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司法拘留。2、2017年4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3、2017年4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孔德儒为和解协议承担担保责任。4、2017年6月1日,因被执行人孔四民未履行和解协议,追加担保人孔德儒为被执行人。5、因被执行人孔四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