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寇玉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寇玉珍,于秀英,田连合,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5号。法定代表人:杨阳,主任。委托代理人:颜凯,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吴楠,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寇玉珍,女,193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于秀英,女,192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田连合,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A-306室。法定代表人:王学旺,董事长。本院于2007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寇玉珍、于秀英、田连合、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因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于2010年9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恢复执行材料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本院已决定立案。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西委裁字[2006]第61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刘 腾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