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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60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凤、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厚龙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559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于志宏,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B区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015086765。法定代表人卓东海,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厚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朱建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340570495。法定代表人马法隆,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凤与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厚龙电子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厚龙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存款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对本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6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振荣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