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德江与周凡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德江,周凡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程德江,男,1981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周凡琦,女,1982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11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程德江申请执行周凡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德江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德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