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丁粉宝、栾溪娟与杨德荣、赵国芬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粉宝,栾溪娟,杨德荣,赵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560号申请执行人:丁粉宝申请执行人:栾溪娟被执行人:杨德荣被执行人:赵国芬申请执行人丁粉宝、栾溪娟与被执行人杨德荣、赵国芬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38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德荣、赵国芬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德荣、赵国芬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长胜一队160号等三处房屋(房产证号00××11)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丁粉宝(身份证号)、栾溪娟(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正辉 搜索“”